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典型案例”——肉制品专项案例

民生   2024-11-02 18:02   新疆  


       为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肉制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辖区某鲜肉店销售未经检疫的羊肉案。


2024年2月20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鲜肉店销售未经检疫的羊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未经检疫的羊肉14千克,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1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鲜肉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冷藏柜内在售的14千克羊肉未能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二、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辖区某牛羊肉店销售未经检疫的羊肉案。


2024年3月13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牛羊肉店销售未经检疫的羊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未经检疫的羊肉17.46千克,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6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牛羊肉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冷藏柜内在售的17.46千克羊肉未能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三、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黑窝点”无照经营羊杂清洗案。


2024年10月18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羊杂碎清洗加工点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伊州区花园乡从事羊杂清洗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9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哈密市伊州区花园乡某平房区对涉事羊杂碎清洗加工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场所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从事羊杂碎清洗加工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黑窝点”无照经营羊杂清洗案。


2024年10月21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羊杂碎清洗加工点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大营门村从事羊杂清洗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9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伊州区人民西路大营门村平房区对涉事羊杂碎清洗加工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场所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从事羊杂碎清洗加工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黑窝点”无照经营羊杂清洗案。


2024年9月12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羊杂碎清洗加工点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大营门村从事羊杂清洗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0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伊州区人民西路大营门存平房区对涉事羊杂碎清洗加工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场所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从事羊杂碎清洗加工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强对肉制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打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肉制品市场环境。








供稿 |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 古力先·吐尔逊
责编 | 王清华
审核 | 李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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