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曝光」
近期,莱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芝罘区到莱异地互查执法检查时,发现莱州市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
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可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