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作为自然人生前对其死亡后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是一种独具特色的遗产转移方式。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协议本身的签订与履行使得一些缺少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得到扶养的老人,在生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照顾和关怀,生后也能有人料理后事。
本案的两位遗赠人和儿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自愿的,而且是在两位遗赠人在养老院生活期间需要即刻照顾的背景下与儿媳所订立。儿媳郝萍在此之后也尽了照顾、赡养及为两位老人送终的约定义务。遗赠扶养作为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郝萍已经尽到了协议中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理应获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王国夫妇虽然立有公证遗嘱,但又立有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在两者内容产生抵触时,应按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予以处理。
来源:云南女声
初审:张桂岭
终审:吴 燕
编辑:邓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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