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 儿媳能继承公婆遗产吗?

文摘   2024-11-01 15:48   云南  

案例


王国(化名)和范芬(化名)夫妇养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老大王阳(王国与前妻所生),老二王明(化名)和老三范丽丽(化名)。2013年5月,王国夫妇分别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将其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由老二王明继承。几年后,王国夫妇被王明送去了养老院。2017年7月,王国和范芬二人在养老院与老大王阳的妻子郝萍(化名)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是王国夫妇与郝萍建立遗赠扶养关系。郝萍负责对二老的生活进行照料及负责身后事的处理。二老将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郝萍。

王国夫妇去世后,郝萍拿出遗赠扶养协议要求继承相关房产份额,老二王明认为大嫂郝萍本就有照顾公婆的义务,不认可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争执不下,王明便起诉至法院,请求将王国夫妇名下的房产份额按照之前的公证遗嘱继承。

法院判决结果:
郝萍按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王国夫妇名下的房产份额。




分析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作为自然人生前对其死亡后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是一种独具特色的遗产转移方式。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协议本身的签订与履行使得一些缺少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得到扶养的老人,在生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照顾和关怀,生后也能有人料理后事。


本案的两位遗赠人和儿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自愿的,而且是在两位遗赠人在养老院生活期间需要即刻照顾的背景下与儿媳所订立。儿媳郝萍在此之后也尽了照顾、赡养及为两位老人送终的约定义务。遗赠扶养作为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郝萍已经尽到了协议中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理应获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王国夫妇虽然立有公证遗嘱,但又立有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在两者内容产生抵触时,应按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予以处理。

案例分析律师



张扬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工作中秉承严谨的态度,力求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来源:云南女声

初审:张桂岭

终审:吴   燕

编辑:邓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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