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持续加大出租汽车故意绕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营运行为,规范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现公布6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广大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案例一:2024年9月1日,吉ADK5569出租汽车驾驶员李伟未按照合理路线行驶,故意绕行,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李伟罚款2000元,扣除李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5分。所属企业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李伟做出带车学习5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二:2024年8月28日,吉AD94122出租汽车驾驶员赵松雨未按照合理路线行驶,故意绕行,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赵松雨罚款2000元,扣除赵松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5分。所属企业长春市天宇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赵松雨做出带车学习5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三:2024年8月26日,吉AY4137出租汽车驾驶员杨威未按照合理路线行驶,故意绕行,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杨威罚款2000元,扣除杨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5分。所属企业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杨威做出带车学习5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四:2024年8月10日,吉AZ7763出租汽车驾驶员康宪军未按照合理路线行驶,故意绕行,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康宪军罚款2000元,扣除康宪军服务质量信誉考核5分。所属企业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康宪军做出带车学习5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五:2024年8月26日,吉EDW532车辆驾驶员苗野未取得相应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7月23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苗野罚款10000元,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六:2024年8月24日,吉A17M9Z车辆驾驶员冯胜杰未取得相应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冯胜杰罚款7000元,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编辑:林琪 初审:呼特 王海涛
复审:刘刚 终审:吕方 徐 微
你的分享、点赞、在看
我都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