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不少小区内都会有流浪猫狗出没,大部分时候人与猫狗都能和谐共处,有的业主还会对流浪猫狗进行爱心投喂,可是,一旦有业主被流浪猫狗抓伤,谁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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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4年3月,8岁的小王在小区里拿着火腿肠投喂流浪猫时被抓伤,送医诊治后花费医疗费1154.8元。因协商赔偿未果,小王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经常投喂流浪猫的邻居李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154.8元。
小王的母亲认为,李某经常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为流浪猫提供食物,已构成事实上的饲养和管理关系,对流浪猫产生的侵权损害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单位,对于进入小区的流浪动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其有责任驱逐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业主李某辩称,小区内不只自己一个人投喂流浪猫,小王被抓伤是因为他拿着火腿肠去逗猫,其母亲站在旁边却没有尽到制止和看护的义务,而且不能确定抓伤小王的猫就是自己经常投喂的那几只,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在对流浪猫的日常管理中,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不仅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了《饲养宠物温馨提示》,也在业主群中发布了《文明养犬倡议》及《关于请勿投喂流浪猫的温馨提示》。小王被抓伤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与物业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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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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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