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作为,调整我州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释放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在缴存政策调整方面,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不再需要提供一年以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通过放宽缴存条件,简化缴存手续,着力解决公积金制度覆盖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推进自由职业者、农村转移人口、新市民等群体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全面推进灵活就业群体住房公积金“愿缴能缴”。在提取政策调整方面,继续执行并优化公积金“又提又贷”政策、支持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提取方式、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增加租房提取频次。在贷款政策调整方面,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即“商转公”贷款业务等。
据了解,本次调整的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需要注意的是,在2025年1月1日前已录入公积金业务系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适用本次政策调整。
未来,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推进公积金管理与服务上实现新提升,在推进为人民服务工作中展现新作为,为推动我州住房公积金事业平稳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适时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力提效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24〕94号)文件精神,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现结合我州实际,经黔南州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
一、缴存政策调整
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支持农业转移人口缴纳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不再提供一年以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二、提取政策调整
(一)继续执行并优化公积金“又提又贷”政策。延长公积金“又提又贷”政策的执行时间及放宽支持范围。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及二套自住住房的可先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不足部分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二)支持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提取方式。缴存人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三)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黔南州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既有住宅所有权证的权利人,加装电梯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出资部分。
(四)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缴存人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缴纳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实行报账制每年可提取一次。缴存职工及配偶仅限提取同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该套自住住房一年实缴的物业服务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年/户。
(五)增加租房提取频次。租赁黔南州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缴存人可根据账户余额情况及个人意愿,自行选择每年、每半年、每季度申请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规定的租房提取总额。
三、贷款政策调整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住房套数。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70万元。购买二手房的缴存人家庭所购房房龄在10年(含)以下的,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60万元;房龄在10年—20年(含)的,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50万元;房龄在20年以上的,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40万元。
2.缴存人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四)调整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调整为:职工家庭可贷额度=借款人(含借款人配偶)申请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倍,职工家庭通过可贷额度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额度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五)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商转公业务采用预约制,依据《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指南》执行。
四、优化部分业务办理条件
(一)缴存人在办理购房提取(商品房、购买二手房、自建房)和租房提取时,无需单位出具《同意缴存人提取证明》。
(二)缴存人在办理租房提取时,无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三)灵活就业人员、异地缴存户和月缴存额较低的缴存人(月缴存额低于月还款额的50%)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需提供自然人担保。
(四)取消缴存人离异后12个月以内的购房行为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五)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结余的可以用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老旧小区改造、购房提取。
(六)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时,取消按约定产权份额进行提取的规定。
五、部分阶段性政策继续延用
(一)开展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
(二)黔南州行政区域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购房,办理黔南州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户籍地限制。
(三)优化租房认定标准和租房提取额度。黔南行政区域内,在工作地或缴存地无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房地在都匀地区,单身职工全年最高提取限额为8000元/年,已婚职工家庭全年最高提取限额10000元/年;租房地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都匀以外县(市),单身职工全年最高提取限额6000元/年,已婚职工家庭全年最高提取限额8000元/年。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次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次为准。
本次政策调整由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若遇中央、省、州政策调整或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流动性不足,将适时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控。
来源|黔南州融媒体中心
编辑|计秘密
一审|李 璨 朱 莎
二审|黄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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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杨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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