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稳健经营与规范发展。
《办法》共7章60条,涵盖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内容。在业务经营方面,《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了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强调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同时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此外,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融资进行规范,严格“1+4”融资杠杆倍数指标,并明确了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
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系统需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以及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
在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方面,《办法》细化了关联交易管理要求,明确了不良贷款划分标准,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此外,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合作机构落实名单制管理,强化对合作催收机构的管理,严格规范催收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办法》的重要内容。《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范,并强化了对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监管。
综合来看,《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填补了部分监管空白,有助于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指导联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提升服务质效,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的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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