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标准”总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24标准”3.0.1条规定
工程计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依据下列文件:
①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②有关的技术标准;
③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13规范”3.0.3条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24标准”4.1.1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下列内容:
1 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
2 国家级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专业工程计量标准和计价规定、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
5 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和地勘水文资料;
7 其他相关资料。
“24标准”4.1.2条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结合图纸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描述。本标准附录A~附录R项目的工作内容仅列出了主要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包含完成该清单项目所需的必要工作。
“24标准”4.1.3条
本标准附录A~附录R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除另有说明外,工作内容均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或设备的场内运输。
“24标准”4.2.2条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中的同一单项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13规范”4.2.7条
本规范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24标准”4.3.1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本标准附录R的措施项目应按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工作内容确定。
“13规范”4.3.1条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4.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24标准”4.3.2条
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并要求承包人按图施工的措施项目,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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