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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山中来
带着兰花草
种在小园中
希望花开早……
歌词里将山中兰花采摘带走的行为,
极有可能触犯法律!
近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因采“野花”而引发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被告人蒋某因上山采挖野生兰花草培育出售,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蒋某指认现场)
基本案情
蒋某因创办苗木场出售兰花等植物,遂想到上山采挖野生兰花草种植培育。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清明节期间,蒋某多次到城步县兰蓉乡会龙村石落水山场采挖野生兰花草进行移栽培育。经鉴定,蒋某共计采挖野生兰花草246株,其中野生蕙兰138株(活株129株,死株9株),野生春兰108株(活株95株,死株13株),保护级别均为二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春兰(左)·蕙兰(右)
2024年7月9日,侦查机关将蒋某非法移栽的246盆野生兰花草予以扣押,涉案活株野生兰花草移交至南山国家公园金童山自然保护区双江口珍稀植物园进行种植管理。
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会龙村村委会5000元生态修复金。
法院审理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经城步苗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可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君子爱花,取之有道。野生植物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一旦遭受人为采挖破坏,种群数量将大受影响,生态修复困难。每个公民都应树立和提高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意识,在野外、山上遇到不认识的野生植物,千万不要随意采挖和损毁,以防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城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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