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湘潭率先立法

文摘   2024-11-27 21:31   湖南  






11月27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湘潭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抓住更好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核心,在全省地方立法中率先就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创新性、突破性的制度设计,还针对成果转化中的难点、堵点作出补充细化,为科技成果转化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快湘潭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来源:新湘潭客户端)


《规定》共9条,对财政资金预算与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机制、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与服务机构建设、赋权改革机制和转化奖酬的范围和方式、科技成果本地转化评价与支持等九方面进行了明确。



《规定》还围绕明确财政资金预算与成果转化基金、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机制、创新产学研平台建设、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措施等五方面核心内容,系统部署了湘潭市科技成果转化的整体战略。



《湘潭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施行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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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标志湘潭市在全省市州中率先迈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一步。

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规定》主要内容,解答公众关注问题。


问:当前, 国家、省级层面都在积极立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但仍存一些难题。湘潭市作为省内第一个就科技成果转化立法的地级市,《规定》出台是基于什么背景,有哪些特点?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王永新 :《规定》旨在充分发挥湘潭科教资源优势和科研优势,打通产学研用链条堵点,统筹促进资源配置,持续提升协同创新效率。对成果转化予以立法规范恰逢其时、十分必要——
一是发挥湘潭科教资源优势的客观需要。湘潭拥有丰富的科教资源,湘潭可以通过立法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实效。湘潭作为我省第二大科教中心,科教资源丰富,每百人中有8.9名在校大学生、9.2名科技工作者。为充分发挥高校人才高地作用,亟需通过立法强化制度激励,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快速转化。
二是提升科技成果供需匹配度的现实要求。高校有丰富的创新资源,产出的科技成果企业用不了,企业急需的科技成果高校却难以提供,症结在于技术的供需不匹配,急需通过立法探索有组织科研新模式,建立健全技术需求库、科技成果库和科技政策库,完善供需对接交流平台,强化中介服务机构牵线搭桥能力。
三是促进湘潭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迫切需要。科技创新是驱动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能有效推动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新质生产力“有效增量”。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完善成果转化体系,促进产业链集群化发展,推进创新要素高效共享,为激活全域新质生产力注入强大动能。
《规定》是我省第一部专门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的地市级立法,既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又突出湘潭特色,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四个特点:一是创新法规体例。《规定》总共九条,不设章节,优化了条文设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解决问题的实用性。二是细化主体权责。《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企业和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三是聚焦关键过程。科技成果的需求与供给是转化流程的核心环节,提升技术需求匹配度极为关键 。《规定》从资金引导、供需对接、评价支持等方面予以明确,打造以企业为主导的创新联合体。四是落实赋权改革。进一步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使科研人员由“被动参与”变为“主动作为”,将转化后的奖励提前,有利于激励科研人员更积极投入成果研发和转化中。

问:市科技局作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职能部门, 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规定》落实?
市科技局副局长成学军:我们将把宣传贯彻《规定》、推动《规定》落实见效 ,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一方面,积极推动全市科技系统、有关部门学习宣传好《规定》,充分把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并对《规定》宣传解读系统部署,快速、高效投入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实践服务中;另一方面,引导企业、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深入了解《规定》,采取宣讲团、培训班、座谈会等方式开展宣讲,全方位解读《规定》精神和主要内容。同时通过网站、报刊、微博、微信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加快转化服务,推动落实落细。为加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我们将以《规定》落地作为动力保障,加快推动四链融合,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第一,推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健全政府财政科技投入逐步增长机制,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及天使(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第二,强化科技成果供需对接,鼓励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立“三库”机制,着力加强成果库、技术需求库和科技政策库建设,支持开展技术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活动;第三,推动落实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尽职免责机制;第四,优化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利益导向作用,按约定优先原则,依法给予转化完成人员奖励和报酬。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跟踪调研。我们将进一步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强化立法引领保障,共同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迈上新台阶。结合实际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法制统一。同时,定期跟踪调研《规定》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分析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卡点”“堵点”问题,切实保障《规定》有效执行、落实落细。

问:本次立法对企业承接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有何帮助?是否有相应的政策支持?
市司法局副局长周牛: 企业作为技术需求方,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承接能力也是本次立法重点关注的方面:一是严格落实国省企业相关政策支持 。《规定》第八条第三款明确支持企业承接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对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在人才、项目等方面予以支持,突出在需求一侧的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导向。二是强化校企供需对接的支持。《规定》第三条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技术需求库、科技成果库和科技政策库为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提供供需对接平台。鼓励及时发布技术供给清单和技术需求清单,促进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对接,有利于企业更快、更及时找到所需要的技术和研发团队。三是强化企业承接成果转化人才支撑。《规定》第五条通过支持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独或者联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提供多链条、全流程服务。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培育制度,为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人才支撑。

问:高校、研究机构及其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一环 ,本次立法如何发挥本市高校、研究机构的科研效能?从哪些角度提高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立法专家、湘潭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主任刘友华:《规定》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的激励主要体现在三 个方面:
一是积极搭建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 。《规定》第四条鼓励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共建创新联合体,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研究机构和创新平台共建中试基地,为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服务,增强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数量与质量。丰富建设主体类型,发挥各方主体优势、加速创新要素聚集,缩短成果转化应用的进程。
二是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当前,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不愿转”“不敢转”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奖酬激励不足、职称评聘指标不合理等原因弱化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规定》第六条明确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权属改革,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为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提供动力机制。
三是优化奖酬和职称评聘机制 。《规定》第七条明确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的具体奖酬方式最低合理比例,细化获取奖酬的条件、方式和比例。第八条明确科技人员分类评价 、提高成果就地转化评价权重,有助于强化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动力和积极性。



《湘潭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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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2024年7月25日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本市科教资源优势和科研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逐步增长机制,确保满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际需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工作。市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天使(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用于支持重点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应用及产业化。引导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健全技术需求库、科技成果库和科技政策库,加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与企业开展科技成果供需对接,并及时对外发布科技成果供给清单和技术需求清单。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四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共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创新联合体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提升产业集群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各类创新平台联合共建中试基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服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培育制度。支持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独或者联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普及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
第六条  支持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依法扩大收益权分配主体和完成人处置权,赋予完成人相应比例的决策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十年以上长期使用权改革。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明确成果范围,合理约定权属比例、收益分配、行使规则、费用分担等。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约定优先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现金、股权或期权等方式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作为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可以与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人员、中介服务人员和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约定或者规定从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获得奖励。
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开发和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采取分类评价。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应当将科技创新、科技服务、推广普及等科技成果转化的实绩和能力作为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本市成效的权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用政府首购、订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应用。支持企业承接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对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在人才、项目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素材来源:湘潭日报·新湘潭客户端

编辑:向远方
审核:周海云 罗昕 张璐 叶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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