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倡议书

民生   2024-12-20 15:22   山东  




潍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着力营造文明、和谐、安全、宜居环境,我们向广大市民发出倡议:
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运输、存储、寄递、销售、携带烟花爆竹。
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抵制燃放烟花爆竹,引导和带动周边居民群众积极响应倡议,做好禁燃禁放工作。
做节庆新风尚的引导者。建议广大市民朋友选择舞龙舞狮、张灯结彩等喜庆、新颖、环保的节庆方式,爱护城市环境,倡导绿色文明生活。
一、潍城区禁放范围
(一)北侧界线。自大圩河与青银高速交界处开始,沿青银高速南侧护栏向东至白浪河中心线。
(二)东侧界线。自青银高速南侧护栏与白浪河中心线交界处开始,沿白浪河中心线向南至机场路。

(三)南侧界线。自白浪河中心线与机场路交界处开始,沿机场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宝通街,沿宝通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月河路。
(四)西侧界线。自宝通街与月河路交界处开始,沿月河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仓南街,沿仓南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长松路,沿长松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胶济铁路,沿胶济铁路南侧护栏向西至大圩河,沿大圩河中心线向北至青银高速。
二、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
全区全域内无经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非法生产制作烟花爆竹类制品;烟花爆竹采取特许经营,全区全域内设立18家(处)烟花爆竹固定经营点,严禁非法设点经营;全区全域内无“烟花爆竹临时许可”,无流动销售点,严禁在集市设摊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在城区、农村走街串巷流动售卖烟花爆竹;持证经营者严格按规定采购、运输、储存、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花爆竹都属于违法行为;严禁出租出借仓库、厂房、房屋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活动;严禁在网络上销售、购买、宣传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链接、私信烟花爆竹经营信息。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四、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潍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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