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重庆九龙坡区华岩镇民安华福小区
发生高空抛物事件
一把尖刀从天而降
楼下一名外卖员被砸中受伤
12月13日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官方微博
@平安九龙坡 发布警情通报
经调查,12月10日18时许
居住在九龙坡区华岩镇
一小区高层的闫某(男,38岁)
在家中与妻子发生争执
夺下妻子手中水果刀扔出窗外
致路过的一外卖骑手右手背受伤
目前,闫某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刑事拘留
今年已发生多起
导致的安全事故
9月10日,江西赣州一小区屋主打扫卫生时为图省事,在明知阳台下方是楼栋入户大堂和人行道的情况下,将内含部分饮料的奶茶杯从近50米高的18楼阳台抛下,造成一名过路行人脑震荡和颈部挫伤,嫌疑人被警方依法刑拘。
9月27日,江苏南通崇川区天生港镇街道一小区内,一阿婆被高空坠落的火钳扎到后背,送医后因抢救无效不幸去世。据了解,火钳是高空作业人员无意掉落,警方已找到相关责任人。
高空抛物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是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