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郊供暖温度与相关标准
温度标准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原因外,供热企业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居民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 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供暖温度不达标
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室温连续 48 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减收热费;因设备设施故障等原因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减收热费。
可以申请测温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
室温抽测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是应在正常供热时进行;
二是应记录测量环境的即时状态;
三是应在关闭户门和外窗30分钟后进行;
四是抽测时散热装置应无覆盖物;
五是传感器应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
六是读数时检测员不应走动;
七是检测点应距离地面高度0.8 米至1.6 米,并距离墙壁和热源不小于0.5米。
信息来源: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文链接:http://zjj.lf.gov.cn/upload/1/cms/content/editor/1703841193459.pdf
图源摄图网-400914571
热用户实施下列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是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是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是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是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是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七是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图源摄图网:402023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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