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2024年四季度发布4项公共服务领域制度创新经验

政务   2024-12-27 11:56   北京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今年以来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示范区建立了制度创新经验常态化总结推广工作机制,总结筛选实施效果较好、具备一定复制推广价值的一体化制度创新经验,有序向社会公开发布,供长三角其他地区和全国有条件地区参考借鉴。

示范区积极回应居民现实关切,聚焦群众关心关注的教育、医疗、就业服务、日常出行等领域,加强跨域公共服务标准和制度衔接,以小切口微改革为抓手推动实现便民利民,相关探索取得积极成效。此次重点聚焦公共服务领域,发布中职跨省域招生培养机制、跨省域医疗保障服务一体化机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跨区域协同机制、省际毗邻地区公交运营机制4项经验。

一、中职跨省域招生培养机制

职业教育中职招生一般由各省统筹,跨省招生不互通,就读学生普遍面临专业选择有限、与就业衔接不畅等问题。示范区执委会会同沪苏浙两省一市(以下简称“两省一市”)教育部门联合建立示范区中职教育跨省招生培养机制,连续五年联合印发招生通知,选定示范区6所中职学校面向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以下简称“两区一县”)开展跨省招生。立足两省一市优势产业,结合学校属地技能人才需求,统筹优化示范区两区一县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增强跨省招生吸引力,促进招生数量大致平衡。共同开发建设产教融合云平台,推动教学师资、职业培训、实习就业信息资源共享,共建校企合作基地,提升实训和就业质量,跨省域推动产学研合作。

二、跨省域医疗保障服务一体化机制

为有效解决跨省域医保结算政策不统一、审核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两省一市持续推动示范区提升医保服务一体化智慧化规范化水平。示范区两区一县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跨省异地门急诊、住院、购药可视同备案直接结算,并参照参保地政策和比例报销。设立示范区医保经办服务专窗,开通示范区医保远程虚拟窗口,建立示范区统一的医保经办服务清单及办事指南,实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门诊费用报销、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等十余项医保服务事项一窗受理、跨省可办。依托长三角(上海)智慧互联网医院,支持示范区参保人员网上复诊、配药等医保支付在线结算。建立异地就医费用联审互查工作机制,发布示范区医疗保险联合稽核手册,统一异地就医费用审核标准及运行流程。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跨区域协同机制

为便利劳动者异地维权、提升跨省劳动争议案件处置效能,示范区两区一县率先探索劳动争议跨区域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示范区两区一县设立跨区域联合调解中心,劳动者可就近提出调解申请。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联合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在不改变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审理权责的前提下,示范区两区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统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材料标准,创立跨区域劳动争议仲裁立案代收机制,通过互聘仲裁员、互设巡回仲裁庭等,开展跨区域劳动争议案件协同仲裁。对跨区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的各环节明确完成时限、规范业务流程,提升办案质效。在此基础上,出台长三角首个社会事业类地方标准《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服务规范》。

四、省际毗邻地区公交运营机制

为便利省际毗邻地区居民出行,示范区执委会组织两区一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构建省际毗邻地区公交运营机制。由两区一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示范区公交线网规划,各区县根据辖区客流需求情况等协商确定线路走向和站点设置,并开设特色专线串联古镇景区,努力满足居民旅游观光、通勤探亲和购物就医等跨区域出行需求。由示范区两区一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省际毗邻地区公交线路运行模式、站点命名规则、运营规范、服务标准等。明确由属地牵头负责各自开行的省际毗邻地区公交线路运营,各自审批、自负盈亏,纳入常规公交补贴范围。按照“谁许可、谁牵头”的原则,建立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双重机制,联合开展车辆、场站设施日常巡查,保障省际毗邻地区公交运行安全。

下一步,示范区将在中央区域办和有关部门指导支持下,充分发挥一体化制度创新试验田作用,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成果产生、推广、应用全链条机制,聚焦共性问题、更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探索创新,围绕重点领域筛选发布制度创新经验,更好示范引领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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