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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查处了一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案件,有力守护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4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乐东乐城陈求春蔬菜摊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4月16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乐东乐城陈求春蔬菜摊经营的荷兰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灭蝇胺、噻虫胺、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不合格荷兰豆于2024年4月16日从菜农处购进,购进上述不合格荷兰豆,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供货者信息和购进凭证。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8000元。
二、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乐东抱由日香蔬菜摊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乐东抱由日香蔬菜摊经营的上海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不合格上海青于2024年6月12日购进,总共购进了12斤,并全部用于抽样检验。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上海青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800元。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22日
来源: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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