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涉案渔获物先行处置办法

民生   2025-01-19 15:00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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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案渔获物处置和管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行政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福建省涉案渔获物先行处置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1月9日

福建省涉案渔获物先行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涉案渔获物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涉案渔获物被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的先行处置工作。

  涉嫌刑事案件的渔获物处置适用刑事诉讼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渔获物是指执法机关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捕捞水生动物。

  属于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按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规定执行。

  属于外来物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涉案渔获物的先行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经济性原则,实行分时分类分属性处置。

  第五条 涉案渔获物的先行处置应当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权利人不明确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涉案渔获物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第六条 执法机关对涉案渔获物按下列方式分属性(活体、死亡)处置:

  (一)仍然存活(如活体虾、蟹等)的渔获物,予以放归;

  (二)已经死亡且无经济价值或有少量可利用价值的渔获物,重量200公斤以下的,应采取掩埋、在开放的水域科学抛洒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已经死亡但具有经济、科研等价值的,可以用于科研、公益事业;

  (三)已经死亡的渔获物,重量200公斤及以上的,可以由执法机关依法确定处置服务单位进行处置。

  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拍卖、变卖。

  第七条 处置服务单位的确定,涉及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处置服务单位负责涉案渔获物的接收、装卸、计量、运输、保管、拍卖(变卖)等处置服务工作。处置服务单位应当自有冷链储藏或者饲料加工能力;非自有的,参与投标时应提供租(借)用相关单位冷链储藏设施或者开展饲料加工合作的合同或文件。

  第九条 在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前,执法机关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分时(伏季休渔期、非伏季休渔期)、分类(经济鱼类、杂鱼类),并根据近三年市场平均价确定评估价,该评估价作为政府采购的保留价。

  第十条 涉案渔获物先行处置工作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先行处置前,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文字记录并留存影像,固定涉案渔获物相关证据;

  (二)执法人员应当向权利人送达渔获物先行处置告知书(确认书),按第六条规定进行先行处置;

  (三)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文字记录并留存影像,完整的记录处置过程,处置记录包括时间、地点、渔获物种类、重量、方式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确认。通过处置服务单位处置的,应当记录处置服务单位并附相关法律文件,由处置服务单位接收人签名确认。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对全过程进行记录并书面反馈执法机关。

  因水上执法特殊性,可以采取即时通讯方式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在执法人员抵岸之日起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禁渔期内,处置服务单位处置的渔获物必须进入冷链储藏设施或者饲料加工企业,严禁以冰鲜形式流入市场。

  第十一条 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涉案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依法予以没收的涉案渔获物,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告知权利人渔获物予以没收,并注明先行处置的情况。

  第十三条 涉案渔获物先行处置后,因执法机关经调查撤销案件等情形,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赔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素材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1月18日14时至19日02时,巴士海峡、南海北部海域出现了5~6级、阵风7级的东北风或偏东风,南海中西部海域、南海西南部海域出现了5~7级、阵风8级的偏北风。黄海北部海域出现了能见度不足1公里的大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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