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务   2025-02-05 19:25   青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事业单位人员

招聘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函〔202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25年全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全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5年全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全省重大战略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统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不断提高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现代化新青海建设事业中来。

二、招聘计划

2025年全省预计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000名。其中: 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预计800名左右,市 ( 州) 、县 ( 市、区、行委) 、乡 (镇)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预计2200名左右,实际招聘人数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三、招聘政策

严格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4〕57号) 等政策规定,对以下政策予以重申和明确。

(一)年龄要求。年龄条件原则上设置为35周岁以下,对报考副高级以上职称、硕士以上学历以及紧缺专业和特殊岗位的,可以适当放宽。对报考县、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上限可以放宽到40周岁;对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的临聘教师、报考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岗位的医院临聘人员,年龄上限可以放宽到45周岁。临聘教师、医院临聘人员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认定。

(二)专业要求。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原则上应从宽设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应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按专业大类设置。没有专业要求的,设置为专业不限。定向招聘岗位中的一般性管理岗位应当设置为专业不限。

(三)学历要求。除中小学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对报考乡 (镇) 事业单位的,学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 ( 含中职、技工学校) ,但不突破行业职业准入学历要求;对报考工勤岗位的,学历可以设置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对报考其他岗位的,学历要求原则上设置为大学专科 (含高职院校) 以上文化程度。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学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户籍比例。专业性强、生源不足的岗位应当面向全省或全国招聘。各自治州招聘中小学教师、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面向本州户籍生源招聘。除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外,各县(市、区、行委) 、乡(镇) 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面向所属市 (州) 或本县(市、区、行委) 户籍生源招聘。

(五)双语岗位。招聘岗位中涉及民族事务类的,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招聘熟悉汉藏 (蒙) 双语人员。藏 (蒙) 语言能力测试由市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六)笔试面试。参加统一考试的岗位,总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两部分组成,一般岗位笔试成绩占60% 、面试成绩占40% ,笔试科目包括《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每科满分各 150分,分别占笔试成绩的50%;教师岗位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招聘岗位的需要,加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加试专业知识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命题和组织考试,专业知识成绩占笔试成绩的20%。主要以技能操作或技能指导履行职责任务的岗位,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在考试中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

全省中小学教师、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招聘分别由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确定笔试科目和成绩占比。

(七)定向招聘。各市(州) 、县(市、区、行委 ) 、乡(镇) 事业单位须安排10% 以上的岗位,定向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 “三支一扶” 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含青南计划,基层青年专项) 、大学生村官等三类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和在军队服役5年 (含) 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聘,其中,教育、卫生系统可结合实际适当拿出一定比例岗位定向招聘上述四类人员。事业单位可安排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士兵(含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事业单位招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设置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按照规定招聘残疾人。

(八)统一招聘。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原则上应明确具体的招聘单位。招聘中小学教师、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时, 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县为单位实行整体统一招聘,由行业主管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辖区空编单位内统一分配。

(九)笔试加分。在事业单位招聘笔试考试中,对报考我省民族自治地区(包括六州和自治县)事业单位岗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成绩中给予加分。其中,报考六州州级事业单位岗位的加3分;报考西宁市、海东市所属民族自治县,以及六州所属各县事业单位岗位的加5分。父母有一方现在六州工作满3年(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考生,报考六州事业单位岗位的,在笔试成绩中给予加分。其中,报考六州州级事业单位的,满3年不足10年的加1分,满10 年不足20年的加2分,满20年的加3分;报考六州所属各县事业单位岗位的,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 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 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的加5分。退役士兵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笔试成绩加分按上述加分政策执行;不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临聘教师报考县(市、区、行委)及以下中小学校教师岗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以上各项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十)履行合同。在合同期内,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报考其他招聘岗位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

(十一)基层服务年限。新招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约定不超5年的基层服务年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在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走。

(十二)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自主招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校、青海日报社等有条件组织自主招聘的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按规定备案后,可面向社会自主招聘。自主招聘单位中行政管理、辅导员等通用型岗位参加全省统一招聘。

(十三)对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实行考核聘用。属于副高级以上职称、硕士以上学历岗位,紧缺专业岗位或特殊岗位,按规定备案招聘方案后,可以采取考核聘用的方式招聘。

在制定事业单位 “考核聘用” 岗位以及自主招聘岗位的具体招聘方案时,可根据实际需求对具体政策作适当调整。

四、招聘程序

(一)编报计划。省直各用人单位和各市(州) 要加大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力度,用编计划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正式纳入招聘计划。未经机构编制部门用编审核的,不得纳入招聘计划。

(二)发布公告。省直、市( 州) 统一组织的例行招聘公告,分别由省、市 (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组织部门联合发布。全省中小学教师、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招聘公告分别由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单独发布。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统一组织的例行招聘原则上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并由省直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各市( 州)有关部门在网上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单位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审查制度,按照 “ 谁审查、谁负责” 的原则,建立双人审查、集体研究、领导签字等制度,及时妥善处理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四)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工作按有关规定和备案的招聘方案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考试命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市 (州) 自行组织的考试命题,由各市(州)自行负责,并按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自主组织的中小学教师招聘、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招聘笔试命题分别由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体检和政审。体检、政审工作由省直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市(州) 有关部门负责,体检工作及标准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政审工作除审查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外,应突出考察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

(六)公示和聘用。体检及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省直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各市(州) 有关部门在原公告发布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或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七)组织岗前培训。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对新聘人员加强岗前培训,进一步提高新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岗位适应能力。

五、组织实施

(一)全省事业单位年度例行招聘(7月底前完成)。省直、市(州) 年度例行招聘计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统一笔试考务工作由省、市 (州) 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笔试时间拟定于3月底。面试工作根据岗位特点,由省、市 (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组织部门统一组织,或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招聘(8月底前完成)。全省中小学教师 (含特岗教师) 招聘,由省教育厅牵头制定招聘工作方案,笔试由省教育厅负责统一组织,各市(州) 教育局实施。面试由各市(州) 教育局、省直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三)全省医疗卫生人员招聘(8月底前完成)。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招聘 (含部门、单位所属公立医院)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招聘工作方案,笔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统一组织。面试由各市 (州) 卫生健康委、省直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分别对每项招聘计划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备案。各地区政府、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本部门相关招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强化培训,定期开展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属地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二)密切协调配合。省委编办要组织力量,及时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招聘计划进行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主动加强沟通衔接,做好综合协调、招聘公告审核、统一组织等工作。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公开招聘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省直相关部门、高等院校及其他科研院所要积极承担命题、阅卷和面试专家的选派。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招聘工作实际需要,保障考试工作和招聘人员岗前培训经费。各级公安部门要维持好考点秩序,做好试卷押运、考场道路畅通和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各级教育部门及学校要承担起各地区统一组织招聘的考场、监考人员安排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做好考点医疗救护等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指导考点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做好考场消防安全管理,狠抓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守牢安全底线。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各考区、各考点监测设备和人员到位,有效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省教育厅、省属高等 ( 职) 院校、西宁市政府及市属教育部门要承担起省级统一组织招聘的考场、监考人员安排工作;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要科学设定招聘资格条件,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指定专人,前移审查关口,审查进展情况要及时告知考生。

(三)强化监管服务。省、市(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照 “放管结合” 的要求,重点加大对自主组织招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招聘方案备案制度,加大对自主笔试命题和面试等工作的指导力度,确保自主招聘单位能 “ 接得住、管得好”。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牵头制定中小学教师、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招聘计划,审核规范本行业资格准入条件,选派相关人员及专家加强对面试环节的现场监督指导和服务,确保相关招聘工作顺利完成。

(四)坚持考务公开。要加大公开力度,除涉密环节外,对招聘的信息、过程、结果均予以公开,明确笔试、面试、体检、办理聘用手续等主要工作节点,并向考生公布。要扩大公开范围,拓宽公开途径,合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介做到应知尽知。要加强对公开工作的监督,把公开透明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列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五)严格安全管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确保考务安全作为重要工作,各市 (州) 要成立招聘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完善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从严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各考点要严格落实安全要求,特别是消防安全要求,提前做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制定灭火救援疏散预案,加强考试期间巡查检查等工作,狠抓工作落实,遇有突发情况,稳妥有序做好应急处置。要加大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力度,实行纪检监察、保密等部门全程参与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完善责任体系,细化工作流程,突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点人员的管控格落实保密、回避等制度措施,制定完善人事考试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处置原则、程序和方法,妥善应对处理突发情况,确保全省招聘计划安全有序实施。

编     辑丨才文仁青

审     核丨桂家龙 巴德扎西

监     制丨扎西巴忠

来     源丨青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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