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临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周口临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摘   2024-12-20 23:21   河南  
区直各单位、市直相关派驻机构、区属国有公司: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周口临港开发区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区直各单位、市直相关派驻机构、区属国有公司要落实禁燃禁放措施,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四、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查处,移交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六、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七、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号等各类媒体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举报电话:1.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2.公安局110;3.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 12350。)

周口临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周口临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5日

周口临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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