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六师芳草湖垦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辖区居民报警称,新湖农场某小区内有人高空抛物,造成楼下停放的车辆受损。
接警后,该刑侦大队联合新湖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工作。根据抛落物品分散情况及现场建筑结构分析研判、多方调查走访,民警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陈某,并将其抓获。
芳草湖垦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邢进摄
高空抛物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是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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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余小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