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谣言】这种行为,零容忍!

政务   2024-11-01 11:28   山东  

当今信息化社会

网络已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

随着网络的普及与发展

一些人为博眼球、蹭热度

不惜以身试法

肆意制造和散布网络谣言

误导公众舆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公安机关对这种行为

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依法查处

案例一:2024年3月,网民肖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城阳发生大火”视频,经查,视频中火灾事发地系外地,肖某为博眼球、吸引关注,对视频进行拼接剪辑并发布,引发网民关注。目前,肖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二:2024年10月,网民王某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某开发商将小区幼儿园改为特殊教育学校”不实视频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目前,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三:2024年10月,网民于某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 “一男子追逐殴打一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子”视频,视频定位地点为城阳某商场,引发网友热议。经核实,该视频事发地系外地,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别有用心的人员利用境内外网站、社交平台等网络介质,传播没有事实依据,且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不实信息。


网络谣言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警方提示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

供稿|网警大队
编辑|黄嵩彦
审核|林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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