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由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38条,将工会组织覆盖面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并对工会在劳动合同指导、集体合同签订、劳动关系监督、劳动伤害调查、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细化,并设定法律责任,从而推动工会更好履行职责。
《条例》吸纳了近年来黑龙江省工会发展的新经验,通过制定成条例的方式,把行之有效、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例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针对近年来不断深化的“产改”工作,《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落实相关工作”。为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更好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提出,地方总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
据悉,《条例》出台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法工委、黑龙江省总工会和有关专家赴黑龙江省13个市(地)展开调研,召开座谈会55场,实地走访乡镇、街道、企业、社会组织等场所78个,对工会干部、企业职工、专家学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展开问卷调查,共回收问卷3万余份。此外,《条例》制定过程中,还通过各种渠道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组5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充分论证。立法起草组对征求到的859条意见进行逐条研究,十易其稿,最终形成《条例(草案)》并提交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黑龙江日报微信公众号
责编|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