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通报6起典型案例

时事   2025-01-10 10:25   陕西  

近日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民生领域查办“铁拳”行动

6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西咸新区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7月17日,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西咸新区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水抽样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规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921元和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每一道生产流程、每一个制作环节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依法诚信经营,始终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


案例二

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月23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回收56瓶侵权假冒白酒用于销售,期间未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和建立进销货台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白酒56瓶、罚款101920元整的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弱化品牌辨识度。本案的查处,对于打击此类违法,有效保护品牌价值、净化市场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三

西安市新城区某美容美体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9月2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安市新城区某美容美体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现化妆品安全可追溯的一项重要规定。本案的查处,警示化妆品经营者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对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

陕西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7月17日,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抽查移送处理单,反映陕西某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抽检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连接接头机械强度、材料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产品168个、没收违法所得1025.2元、罚款16830元的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是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必需配件,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广大群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警示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案例五

西安市临潼区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2024年1月16日,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抽检移送处理单,反映西安市临潼区某加油站销售的柴油抽样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柴油经检验机构检测,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0号(VI)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其违法所得4744.47元和罚款45936.98元的行政处罚。


油品质量既关系民生,也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本案的查处,既规范了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又为保卫蓝天做出了积极贡献。


案例六

西安市灞桥区某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4年4月12日,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西安市灞桥区某餐饮店一名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制作的工作人员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行政警告处罚。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餐饮店进行检查,该工作人员现场仍在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制作,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极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危害群众生命健康。案件当事人在收到警告行政处罚后,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本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要规范自律经营。


来源: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编:陈劲丨编辑: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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