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中)受审 图源:天津一中院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3年,被告人姜杰利用担任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副书记、区长,黄岛区委书记兼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山东省东营市委副书记、市长,东营市委书记,西藏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兼交通运输厅厅长,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行政审批、工程承揽、土地出让和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5亿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姜杰归案后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3年7月3日消息,姜杰被查;今年1月5日消息,姜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
姜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背新发展理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力,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污染当地政治生态;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超标准配备公务车辆;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权色交易;
贪图享乐,生活腐化,作风败坏;
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出让、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姜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姜杰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西藏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姜杰出生于1965年10月,山东胶州人,博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1985年7月参加工作。
他1985年从山东大学历史系世界历史专业毕业后进入青岛日报社当一名记者。1991年开始从政,任山东省青岛市委办公厅督查处秘书,后任督查处副处级秘书。
1994年12月起先后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山东省青岛市贸促分会欧美投资事务处处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国际商会)山东省青岛市分会副会长。
来源:白鹭洲知政、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