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局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吉平 资料图
李吉平出生于1955年,辽宁大连人,1994年3月起在国家开发银行工作,先后担任政策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分行行长,2008年9月至2016年1月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2024年3月被查,8月被开除党籍。
经查,李吉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动;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
违反组织原则,大肆干预、插手金融机构职工录用、职务晋升工作,污染政治生态;
廉洁底线失守,大肆收受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搞钱色交易;
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近日,另有两名国开行原副行长的案件宣判:
11月5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对被告人周清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万元。
10月21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对被告人王用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来源:长安街知事
编辑: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