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河北省消防条例》
已于2024年11月9日正式施行
今天,河北消防继续为大家解读
在加强队伍建设
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方面
有哪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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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七: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灾后处理工作
《条例》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灾后处理工作。规定了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建设的标准和保障措施。同时,强化应急救援联动处置机制,明确建立应急救援通信体系,规定了一般、较大、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权限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要求。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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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消防规划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单位、仓储企业较多的城市应当建立消防救援特勤队。
第五十条
规模较大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仓储物流区的管理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纳入全省消防救援体系。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验收或者备案。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消防车、消防艇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往返途中免交通行费。
第六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火灾调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清理、破坏火灾现场。
第六十一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实施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为外单位灭火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其他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为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阻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而造成其他单位、个人损失的,由起火方予以赔偿;起火方无责任或者无力赔偿的,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十二条
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发生后,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成立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
较大、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来源:河北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