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基层工会、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根治欠薪工作部署,保障广大农牧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包头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石拐区总工会
2024年10月28日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根治欠薪工作部署,保障广大农牧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寒冷季节来临、工程施工接近尾声之际,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用人单位实行农牧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牧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农牧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牧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三、用人单位与农牧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牧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四、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五、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积极做好各项用工管理工作,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专员,做好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按规定开设、使用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七、用人单位主动接受、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相关单位、企业对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主动整改欠薪隐患。发生工资争议时,积极协商解决,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切实保障好以农牧民工为主体的建筑、服务、新就业形态平台企业等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九、工会依法维护农牧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包头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来源:包头职工e家微信公众号
编辑:赵 鑫
一审:赵 鑫
二审:周溪然
三审:席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