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若干措施》(辽人社〔2021〕1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向高技能人才贯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申报人员:在我市取得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在本领域内自愿申报工程系列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2.申报专业:机电、交通、建筑、检验、信息通信、检测等相关专业。
二、申报条件
取得以下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可自愿申请参加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1.取得助理级职称,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
2.取得中级职称,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3.取得高级职称,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三、评价要求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坚持把品德作为首要内容,全面考察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要求,参加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已备案的各技能评价机构应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及时调整技能考评办法。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按照评价主体权限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申报评价渠道
1.企业员工。已具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资质的企业,可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自主开展贯通认定工作。企业可根据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评价办法,将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考核评价方式,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业技能评价。评价合格的由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履行证书备案程序。
2.其他类型人员。所在单位尚未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资质或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资质不能满足贯通需求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社会专业技术人才,可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向市人社部门公布的《沈阳市职业技能评价社会服务机构名单(专业技术工程类)》(附件 2)中的机构申请相应职业技能评价。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评价合格的由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履行证书备案程序。
三、报送时间
有意愿请参加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的人员,请于2024年10月30日前将《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贯通认定情况表》发送至1663233402@qq.com
联系人:韩老师 联系电话:88043266
附件:1.专业技术职称与技能职业(工种)对应指导目录
2.沈阳市职业技能评价社会服务机构名单(专业技术工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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