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留、废止涉及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及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要求,经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现决定对2023年8月18日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的《关于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的通告》、2023年12月18日中卫市公安局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卫市交通运输局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全市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2023年11月23日中卫市公安局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试行〉》等3项通告予以废止。
中卫市公安局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卫市交通运输局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