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铅锌大会暨产业博览会
【时间】2025年4月9-11日
【地点】江苏-南京
【参会企业】骆驼集团、超威动力、天能资源、安徽天硕、鲁控环保、巨江电源、丰日电源、京九电源、白银有色、江苏新春兴……[点此查看第一版参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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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铅蓄电池,又称为废铅酸蓄电池,因为内含金属铅和硫酸,对人体和环境均产生危害性,因此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列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31 含铅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52-31。
本文所述的相关法规条款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5.《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6.《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7.《废铅蓄电池回收技术规范》
8.《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9.《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已出台多部法规文件,要求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环保、公安、司法、交通、税务、市场监管等九部门联合行动,对废铅蓄电池的收集、处置利用等全过程严格监管,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本文从废铅蓄电池的源头出售、回收再利用全过程违法现象、法规要求作系统性归纳阐述。
源头售卖(出售方)
1. 出售源头分为社会源和工业源
社会源包括:电动车专卖店、配件批零门店、电动车维修门店、汽车维修门店、4S店、农机配件、报废车拆解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产生的废铅蓄电池。
工业源包括:大数据中心、电信机房、通讯基站、供电电网、光伏储能、机关事业单位、市政公司、船舶公司、科研院校、部队等产生的废铅蓄电池。
2. 出售废铅蓄电池的法规要求
购买方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具有合法授权手续的委托回收人员,否则属于非法出售。出售方接受购买方的付款,出售方开具销售发票给购买方。
3. 出售源头的违法现象
罔顾环保法规的要求,无视购买方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任意非法出售。
接受购买方的私账付款,不开具销售发票偷逃税款,出售方故意不遵守税法规定,不履行纳税义务。
社会源门店非法囤积废铅蓄电池超过3吨以上、时长半年以上。
废品门店或废品收购站场非法收集、非法贮存废铅蓄电池。
4. 法规要求
非法出售、非法贮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偷逃税款:根据《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三条第1点: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3月1日开始执行)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一)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回收过程(上门回收)
1. 回收人员资质及合规要求
必须是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具有真实且合法委托手续的回收人员(唯一授权,定向业务关联),在回收现场展示《电子证照》或《委托合同》亮明身份,否则属于非法回收。
回收的废铅蓄电池,必须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收集公司(委托授权关系),有清晰的纸质台账记录或电子台账等溯源数据,载明出售源头信息、废电池品类、数量(或重量)、回收日期、回收地点、回收去向、运输车辆号牌、购买方姓名。
2. 回收过程的违法现象
回收人员没有记录源头台账,涉嫌偷卖倒货,执法时按来源不明处理。
回收人员虽然已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收集公司签署了委托合同,但以此为幌子,左右逢源,投机倒卖。
非法跨地区、跨省收集废铅蓄电池,倒卖给非法拆解、非法冶炼方。
对废铅蓄电池非法加水、倒酸、掺杂物、囤积、拆解。
参与私账交易,非法偷逃税款。个人大额私账流水导致银行卡被冻结。
非法公转私,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
3. 法规要求
非法回收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台账管理:根据《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三条第2点: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以上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集、转移(收集公司)
1. 收集公司资质及合规要求
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在许可有效期内,包含HW31危废代码。
收集的废铅蓄电池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利用处置。
贮存时长不得超过一年,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环评报告的许可重量限额。
收集公司不得接收非法倒酸、非法加水、非法拆解的废铅蓄电池,不得参与私账结算、不开发票、代开虚开的违法行为。
对外转移过程,必须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手续。
2. 收集过程的违法现象
回收源头私账付款,未取得成本发票,长期通过私账交易。
没有如实向《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源头台账,存在不报、假报、瞒报现象,仅为了填报有利数据而已,长期逃避环保监管。
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非法转移至利用处置企业或非法冶炼。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批准转运量与实际收集量、公司账户经营流水严重不符,存在环保和税务双违法的现象。
委托第三方公司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票,偷逃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
3. 法规要求
罚税补税:根据《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偷逃税款: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3月1日开始执行)第四十条(二)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非法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利用处置(冶炼厂)
1. 利用处置企业资质及合规要求
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在许可有效期内,包含HW31危废代码。
不得超许可范围接收、拆解、冶炼废铅蓄电池。
不得再对外非法转售废铅蓄电池。
接收的废铅蓄电池均已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手续。
2. 利用处置企业的违法现象
接收没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送货。
私账付款给收集公司,大额公转私或私转私。
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对外倒卖废铅蓄电池。
接收回收小贩非法转运的废铅蓄电池。
未如实上报转移台账到《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
3. 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以上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正在加快建设法制强国,“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粗放型发展已成为过去,守正合规、正道发展才是新时代的主旋律。随着行业合规化的强力推进,信息化监管日趋严苛,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以及再生资源行业由混乱走向合规已是必然趋势!
来源:湖南省废电池回收利用协会,非SMM观点,版权归原出处所有,仅供参考,不代表本平台对其观点和内容负责。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合作及任何疑问请在后台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