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在医院诊断记载中,
48小时的起算时间,
该如何认定?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马老师是某高级中学的一名老师。
有一天课堂上她突然晕倒。
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马老师所属学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以《120接诊登记表》记载入院时间为起算点,认为马老师从就医到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局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这里。
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最终结果如何?我们来看看检察官怎么说?
所有劳动者在辛勤工作的同时
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
让我们共同努力
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