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查办处理
法律依据
☞《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临街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在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车辆冲洗台、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工地出入口应当安排专职保洁员。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应当采取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降低噪音等措施,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对需要回填的土方,应当进行覆盖。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公示牌、车辆冲洗台、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
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
总编:普布
终审:武立
复审:许明英
编辑:边巴
图文:边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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