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消防救援机构对某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二层消火栓内的由某消防水带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8-65-20型有衬里消防水带标称长度为20m,实际测量为18.8m,小于标称长度1m以上。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6.10.2.2,用钢卷尺测量整卷水带长度,水带长度小于水带标称长度1m以上的,应判定该消防水带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消防救援机构下发《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复查时发现,该酒店的以上隐患问题逾期未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消防救援机构对该酒店罚款5100元,对该酒店消防安全责任人白某罚款510元。
消防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安全产品,也是应急救援的重要保障,其质量状况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6.10.2.2,用钢卷尺测量整卷水带长度,水带长度小于水带标称长度1m以上的,应判定该消防水带不合格。本案中,该酒店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型号为8-65-20型有衬里消防水带标称长度为20m,实际测量为18.8m,小于标称长度1m以上,属于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该酒店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白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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