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高温酷暑天气持续
为了做好劳动者权益保障
日前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发布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要求严格落实高温作业待遇保障
发放高温津贴
有关补贴对象、补贴标准
一起来看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也就是说,除高温户外作业可享受高温津贴外,对非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也是享有高温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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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
有关规定:
一、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二、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时间等措施,保障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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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并不等于防暑降温费
对违反《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关于高温作业期间工时、工资支付、高温津贴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者
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遇到极端高温天气
仍应停止某些户外工作
遇到极端高温天气,哪怕发放高温津贴,也应当停止某些户外工作——
最高气温超过40℃,应当停止当天的室外露天工作
超过37℃,室外露天工作时间累计不能超过6个小时,且当天温度最高的3个小时不可以室外露天工作
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工作岗位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属于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是单位应当执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因此扣除或降低员工工资
万一在工作时热病了,还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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