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指南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签发对象】
发生在宝塔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亡医学证明办理的对象,包括在宝塔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公民,台、港、澳地区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签发流程】
由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持本人及死者有效身份证件、死者生前病历资料(如果有)到负责救治或属地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需带材料清单:1.死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生前病历资料(如果有)。2.死者家属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及与死者关系证明。3.死亡证办理的服务机构有其他合法要求的,遵照执行。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缩短办理时间、优化办理流程,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并第一时间开具《死亡证》。对因管理、签发《死亡证》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服务机构信息】
1 | 宝塔区人民医院 | 0911-8015008 | 院内死亡病例 |
2 | 宝塔区妇幼保健院 | 0911-2113188 | 院内死亡病例 |
3 | 宝塔区柳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0911-2493214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4 | 宝塔区宝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0911-2336903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5 | 宝塔区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0911-2417120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6 | 宝塔区凤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0911-2118120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7 | 宝塔区桥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0911-2686501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8 | 宝塔区枣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0911-2685120 | 辖区内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9 | 宝塔区新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0911-2121060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10 | 宝塔区南泥湾中心卫生院 | 0911-2993338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11 | 宝塔区李渠中心卫生院 | 0911-2911505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12 | 宝塔区姚店中心卫生院 | 0911-2512120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13 | 宝塔区蟠龙中心卫生院 | 0911-2552115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14 | 宝塔区临镇中心卫生院 | 0911-3708155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15 | 宝塔区青化砭中心卫生院 | 0911-2562338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16 | 宝塔区万花镇卫生院 | 0911-2883388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17 | 宝塔区麻洞川镇卫生院 | 0911-3708235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18 | 宝塔区甘谷驿镇卫生院 | 0911-2580616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19 | 宝塔区川口镇卫生院 | 0911-2932893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20 | 宝塔区河庄坪镇卫生院 | 0911-2822123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21 | 宝塔区冯庄乡卫生院 | 0911-2812119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22 | 宝塔区官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0911-2950320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23 | 宝塔区梁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0911-2572207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24 | 宝塔区元龙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0911-2510009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25 | 宝塔区松树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0911-2996218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26 | 宝塔区贯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0911-2550777 | 辖区内正常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服务项目和内容】
一、《死亡证》办理
1.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个案《死亡证》办理。
(1)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开具《死亡证》。
(2)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开具《死亡证》。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死亡证》办理
(1)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开具《死亡证》,同时必须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并由家属或知情人签名。
(2)非正常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个案由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
(3)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火葬场收集保存。
二、《死亡证》的补发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举报投诉电话】
宝塔区卫生健康局举报投诉电话:0911-8819002/0911-8819015。
宝塔区卫生健康局联系电话:0911——8819002;
办公地址:宝塔区南关大街与市场沟路交叉口东南20米(老区委二楼);
公交路线:乘坐3、k3、15、603、k2、机场2号线、k4、k7、k12、k13、k19、k22、k25、k26、k30、k206、k208、教育专线、新区中医院定制公交到市场沟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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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医政科
审核:张 飞
责编:钟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