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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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反恐办 -
应急有方
举报犯罪
实名收寄
Part.4
应急有方,遇险不慌
应急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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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听从现场安全员指挥,沉着冷静,不要慌乱,从最近出口迅速撤离。
注意安全疏散指示,保持撤离秩序,避免拥挤踩踏。
02
03
主动帮扶老人和小孩。
一旦受伤,贴靠墙壁等待救援。
04
05
如遇暴徒,及时躲藏,做好自我防卫。
遇有起火时,将汽水、矿泉水倒在纸巾、手帕或衣物上、做好防烟准备。
06
07
亲友走散要请求安保人员帮助,切忌重返现场。
Part.5
举报犯罪,人人有责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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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这一规定包含了以下两层意思:
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这是要强调反对恐怖主义是一项需要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做好的重要工作。不论是作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还是作为公民的每一个人,都有协助、配合负有反恐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这些负有反恐工作职责的部门由法律赋予其打击和防范、处置恐怖主义的职责,其具体内容及如何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本法有关章节都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单位和个人需要做的,就是积极协助和配合他们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比如有关部门在打击恐怖活动或者查处恐怖活动案件时,需要调查取证,或者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物、或者需要征用有关场地、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等,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给予协助和配合。而不能借口拖延时间,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在其他方面不予以协助、配合,更不能加以阻碍这样规定,是因为反恐怖主义工作非常重要,涉恐案件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案件,绝不能视同儿戏,更不能掉以轻心。只有全社会齐心协力,积极协助和配合好有关部门,才能把反恐怖主义工作做好。
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这一规定,是在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强化了单位和个人的主动报告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查办恐怖活动案件是由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但是,反恐怖主义工作不能被视为仅仅是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时,都应当责无旁贷地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就体现了对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全民参与。因为恐怖活动嫌疑分子往往混迹于群众之中,在准备或者着手实施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时,往往难免暴露出一些蛛丝马迹,全社会应当齐心协力,随时保持高度警惕,在平时的工作或者经营过程中,在各种社会活动和交往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一经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包括有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有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的可疑行为,有筹划或者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以及发现恐怖活动嫌疑分子等等,都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使有关机关及时查处,赢得侦破涉恐案件的最佳时机,并有效防止恐怖活动的发生。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发动和依靠群众,建立起反恐怖工作情报网,将恐怖组织、恐怖活动及相关人员置于广大人民群众警觉的目光之下,一有风吹草动即能及时察觉、及时反应,从而使各种形式的恐怖活动组织、活动及其人员陷于反恐怖主义工作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形成反恐怖主义的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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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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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恐怖活动,为及时破获和制止恐怖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不顾自己安危和蒙受经济和财产方面的损失,积极协助防范和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情况。实践中,举报恐怖活动有可能会使举报人面临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恐怖分子的报复以及其他人身危害,由于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有时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需要临时借用或者紧急占用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工作场所、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而且采取有的反恐怖主义措施还有可能对单位和个人的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甚至对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单位和个人在明知自己的财产有可能被损坏,人身安全有可能面临威胁的情况下,仍然勇敢地举报恐怖活动,积极给予有关部门配合和协助,使得有关部门及时防范、制止恐怖活动,侦查恐怖活动案件,或者使其他反恐怖主义工作顺利开展。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单位和个人不仅尽到了应当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而且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实践中,还有的单位和个人为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除了积极主动提供所需房屋、工作场地、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还不惜其他代价,积极投身到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比如直接参与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参加制止恐怖活动的行动中,为反恐怖主义工作作出贡献,甚至作出了突出贡献。为了弘扬这种无畏的精神,鼓励社会各界都能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的反恐怖主义工作,同仇敌忾、齐心协力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对于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上述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大力表彰和奖励。
本条规定的“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依法负有职责的有关机关单位和参与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专职人员,如网信、电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防止重大恐怖事件发生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积极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协助破获重大恐怖主义融资案件的;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扣留恐怖活动嫌疑人员,使涉嫌重大恐怖活动犯罪的恐怖分子及时归案的;基层情报信息工作人员搜集到重大线索或者行动类情报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制止重大恐怖活动的;恐怖事件处置人员果断勇敢,及时排除危险,避免重大人员伤亡等损害后果的;等等。对于这些单位和个人,同样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Part.6
实名收寄,传递安全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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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安全查验制度。安全查验制度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对客户身份的查验,这是反恐怖主义法根据安全防范工作的需要对有关物流运营单位设定的义务,可以理解为对物流寄递实行实名制。这里的客户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客户为单位的,可以依照规定查验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客户为自然人的,可以依照规定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是,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规定对物品进行检查、验视,实际上是要求物流运营单位要了解客户委托的物品的情况,防止与恐怖活动相关的违禁品危险品、管制物品等通过物流渠道运输传送,防止针对物流渠道实施的恐怖袭击。这里的“依照规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款还对物流运营单位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发现相关情况后如何处理作了规定。一是,客户委托物品属于禁止运输、寄递的物品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拒绝为其提供运输、寄递服务。二是,客户委托物品虽非禁止运输、寄递物品,但由于包装、运输方式等方面的原因,不能确保安全运输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得为其提供运输、寄递服务。三是,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也不得为其提供运输、寄递服务。这里的拒绝安全查验,包括拒绝物流运营单位查验其身份,也包括拒绝查验其委托运输、寄递的物品。如邮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规定物流运营单位实行客户身份、运输寄递物品的信息登记制度,实际上就是要求对客户身份和运输寄递服务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这也是物流寄递行业实名制的延伸。按照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运输寄递物品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是为了便于有关主管机关必要时调查了解运输、寄递物品的所有人,回溯、追踪相关物品的来源、流向,必要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同时,实行客户身份信息和运输寄递物品信息登记,对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也有一定震慑作用,有利于预防、遏止利用物流渠道为实施恐怖活动做准备,或者针对物流活动实施恐怖袭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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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反恐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