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目前,我市共有248辆校车未办理标牌,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按照《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进行公告,请涉及到的校车所有人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根据《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十八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许昌市公安交警温馨提示: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租用具备有校车许可的校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安全维护,严格督促随车照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为学生提供校车接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