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政将于12月1日起执行!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告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为了进一步促进新乡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2024年新乡市商品房契税缴纳政府补贴政策通告如下:2014年以后在新乡市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新购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但尚未缴纳契税的房屋所有权人。契税补贴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每套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契税补贴直接发放至所有权人实名认证的银行卡。凡在2022年12月16日至2025年5月15日缴纳商品房契税,且符合补贴范围的,按照契税总金额的20%予以补贴;凡在2025年5月15日(含)以后缴纳商品房契税的,不再享受本次补贴政策(以契税完税凭证所载的入库日期为准)。2025年5月31日前,纳税人进行契税补贴申报,逾期不再办理。纳税人提交的补贴信息审核通过后,将于6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转入纳税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回复【限行】查看新乡最新限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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