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违法行为】
指示、强令车辆驾驶人员违法超限运输货物案
【违法情况】
【处罚情况】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案例二
【违法行为】
指示、强令车辆驾驶人员违法超限运输货物案
2024年11月06日01点35分许,兴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兴化市戴南镇陈张线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时**接高**指示,驾驶车辆皖C***(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太仓市204国道附近装载泥土送往兴化市戴南镇,该车经超限监测站检测现场车货总重105.9吨,车货总重限值49吨,该车超限116.12%。该货主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该违法行为被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所谓的“百吨王”是指车货总质量100吨以上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这样的车开在路上,不仅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还严重损害公路的运行安全。
整治“百吨王”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保护公共设施,减少维修和重建的成本,延长其使用寿命。更有助于维护道路货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促进公平竞争。通过专项治理行动,可以规范货运市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整治“百吨王”需要持续发力,常态化严查严打。要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做到专项整治和常态化治理相结合,通过加大安全教育力度,提升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意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