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冬以来,无有效降水,大风频发、天干物燥,易引发森林火灾。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森林火灾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不仅严重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根据《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2023年3月23日,郭某在密云区冯家峪镇某山场内使用电瓶发生故障起火,引燃周边林内可燃物造成森林火灾。郭某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案例2:2021年6月21日,李某某在延庆区张山营镇黄柏寺村北山底及北山西梁山脊附近故意放火,引发5处火情,造成二级保护林地1036平方米、三级防护林地4887平方米毁损,致使154株油松基本不具备存活能力,对区域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保护造成了严重损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放火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同时判令李某某依法承担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万元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功能损失费用1.8万元。
案例3:2019年4月30日,于某在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孤山口村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秸秆,不慎引燃周边杂草造成森林火灾。于某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市园林绿化局在此提醒各森林经营单位和广大市民,当前我市正处森林高火险期,发现森林火情火灾立即拨打12119或119。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个人进山入林,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因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将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失火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纵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首都园林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