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满满一仓库!

政务   2025-01-22 15:20   河南  
春节将至,年味渐浓
为守护群众度过一个
平安祥和的春节
洛阳公安压紧压实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依法严厉打击整治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
坚决消除身边的“不定时炸弹”
全力筑牢安全防线

近日

洛阳公安依法

打掉两个非法烟花爆竹存储点

查获各类烟花爆竹6600余箱(件)


1月20日21时许,瀍河分局民警巡逻时发现,某路口一男子非法兜售烟花爆竹,民警依法对该男子进行传唤。该男子交代了进货仓库和老板刘某。瀍河分局高度重视,安排警力连夜到市区某仓库,抓获仓库老板刘某,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290余箱(件)。

通过进一步教育、深挖,刘某认识到在居民区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严重危害性,主动交代在某租赁房屋内存储大量烟花爆竹的线索。根据线索,民警迅速赶至该窝点,控制了看守该地的违法人员。经现场初步清点,该地非法存储各类烟花爆竹6300余箱(件),成功排除了重大安全隐患。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烟花爆竹是危险性的爆炸物品
未经许可
无论是生产、运输、储存
还是销售烟花爆竹
都属违法


什么是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01


非法生产的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02


非法销售的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03


非法储存的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广大市民
特别要警惕非法生产、销售
存储、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
发现此类行为
可拨打“110”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警方提醒

请大家务必在

合法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

规定的时间、地点安全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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