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高速交警五支队
明明车辆没有碰撞
为什么也要负全责?
接下来这起案例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近日,在G55二广高速秦城互通段,驾驶人郭某某驾驶车辆与同事从太原前往大同,正在中间车道内正常行驶时,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突然从最左侧超车道向右变道,郭某某为避让紧急刹车的同时向右打方向,结果碰撞了前方导流线区域的护栏,造成车辆受损。经四大队民警了解得知,王某驾驶车辆行至事发路段时由于没有注意到定襄、五台山方向匝道的指示路牌,就在错过出口时,没有观察后方来车的情况便直接急停朝右横向变道,影响到后方正常行驶中的郭某某驾驶的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所幸,郭某某和同事在安全带的保护作用下,并未受伤。
路面的高点监控视频与鲁A号牌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同时记录下了事故发生的完整过程。
最终,民警依法认定,驾驶人王某的车辆虽未与其他车辆发生接触,但其变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从而导致事故发生,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顾名思义,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举例来说,在路上,前方车辆在没有打任何转向灯的情况下忽然变道或加塞,后方车辆为了避免与前方车辆碰撞,猛踩刹车或打方向造成后方车辆事故,前方车辆也要负事故责任。这就是无接触事故中比较常见的一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导致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