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死亡!刑事案件

文摘   2024-09-12 22:25   江西  

电动车电池入户充电

引发火灾

致2人死亡

近日,山东某法院公开审理该起刑事案件

被告人李某华面临法律严惩

2024年3月21日,山东青岛的李某华在房屋内给电动车电池充电,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导致屋内2名装修工人死亡。经鉴定,2人系火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公诉机关提请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华的刑事责任。

悲剧令人痛心
而类似的悲剧

之前就发生过

案例一:2021年9月20日0时30分许,家住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张庆宝在屋内南侧阳台给蓄电池充电,3时许,蓄电池发生爆炸引发火灾,致使居住在楼上的李某某等5人被烧死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张庆宝以失火罪判处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案例二:2018年5月21日18时许,安徽省明光市居民纪某某从其17楼父母家厨房窗户垂放电线至一楼给自己的电动车充电,进而引发火灾,致3死6伤。纪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电动车电池起火有多可怕
监控记录的真实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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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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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后人哀之而不鉴之
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电动车安全
人人有责

一组动图记牢电动车使用“七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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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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