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现对我市部分违法违规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1——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扬电动车店非法改装案。
2024年8月,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扬电动车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经营中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某型号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2——漯河市西城区某亮电车行非法改装案。
2024年8月,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亮车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经营中销售的电动车未配备与合格证标注一致的充电器。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五十四条,漯河市市场监管局西城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漯河市西城区某伟电动车商行非法改装案。
2024年8月,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伟电动车商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经营中销售的电动车未配备与合格证标注一致的充电器。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五十四条,漯河市市场监管局西城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漯河市郾城区某民车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5月,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民车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经营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漯河市召陵区某乐助动车维修店销售以次充好电动车充电器案。
2024年8月,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乐助动车维修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经营中销售以次充好的电动车充电器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源汇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50元,没收2个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
案例6——漯河市召陵区某超电动车销售部非法改装案。
2024年8月,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超电动车销售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经营中销售加装了前车框(篓)和后座的某型号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来源:漯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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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孙婧
审核丨郭志刚 终审丨黄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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