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策略!如何推进标准监督工作

政务   2024-09-04 16:41   四川  



一、明确标准监督部门

标准监督部门是标准监督主体,是执行者,具有最高权威,其设立是为了保证标准监督的程序化与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侧重对本行业所属企事业单位实施有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事业单位则是对本单位实施的各类标准进行认真检查,一般在生产制造企业设有专门的职能部门。

二、明确标准监督形式

标准实施监督制定有严格的监督检验制度,采取有效的政策和相应措施,以便更好地督促、指导、检查和处理标准实施的各种问题。标准实施监督一般分为:国家监督、行业监督、企业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授权,指定第三方具有公正立场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督和检验。这是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产品竞争力,保障国家经济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有效措施。

(二)行业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称为行业监督。根据《标准化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因此,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内标准实施情况有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三)企业自我监督。企业自我监督是生产企业的一种内部监督,也可以说是第一方或供方的监督。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加工、装配、包装入库,直至产品出厂,在各个生产阶段和工序之间都必须依据标准进行监督和检验。这种监督和检验是生产工序之一,是把好质量的第一关,是国家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基础。
(四)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一种社会性的群众监督,也可说是第三方或用户和顾客的监督,由新闻媒介、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及产品经销者、消费者和用户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一般是对出厂后的产品或者企业在所从事的直接影响人民生活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所进行的监督。群众对各种违反标准的现象,可以利用社会舆论、新闻报道、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揭露和批评。
上述4种监督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国家监督和行业监督是为提高全社会的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利,从国家的角度进行的监督;企业自我监督是一切监督的基础,也是企业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加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社会监督是对国家监督的补充,虽然不具备法律特性,但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各种监督对保证产品质量的目的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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