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在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永宁县闽宁镇公开开庭审理、宣判一起非法猎捕野生蝎子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行政机关、媒体记者及涉案地辖区村民共200余人在现场观摩、旁听,零距离感受法院庭审氛围,深入了解非法狩猎野生保护动物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及法律后果。
铁路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至8月,被告人马某某、喜某某在宁夏青铜峡市鸽子山周边,使用紫光灯、镊子非法狩猎野生蝎子,由马某某将猎捕的蝎子先后以每公斤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非法获利共计42855元。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喜某某猎捕的蝎子为条纹正钳蝎,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铁路法院审理认为,条纹正钳蝎作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对丰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狩猎犯罪行为,有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被告人马某某、喜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禁猎期内(每年3-10月),使用夜间照明的禁用方法狩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条纹正钳蝎,价值42855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部分犯罪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遂判决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庭审结束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邀请环境资源保护专家、银川市林草与园林局林草工程师侯雪晗围绕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影响向旁听群众进行科普知识讲解。主审法官结合案件的审理与宪法宣传周的主题进行法治宣传,并向旁听人员发放宣传手册,教育引导涉案地辖区群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我知道了抓野兔、野鸡、野生蝎子等都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要把这些告诉身边的亲戚朋友,让大家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一名村民在旁听庭审后感慨道。
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途径持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工作,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新消息报记者 王若英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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