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现将《庄浪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庄浪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和谐稳定。
1.4 工作原则
1.4.4 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重大风险,防患于未然。加强应急准备、业务培训、训练演练,充分调动全社会资源,构建群防共治的良好格局。
1.4.5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快速反应,精准研判,规范运行,科学决策,提升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指挥能力和处置水平,推进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1.5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修订时从其新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任副总指挥,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2);根据应急情况可适时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2.2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贯彻县委、县政府有关批示和要求,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负责提出启动和终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4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3),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 运行机制
3.1.3 预警分级。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扩大。
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每天至少上报1次信息。终报信息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
(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健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健部门经研判可能构成食品安全事件的,应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3)卫健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相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卫健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3.2.4 报告形式。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网络形式报告,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实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食品安全事件,特殊情况下可同步越级报告。
3.2.5 报告纪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据《庄浪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3 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乡镇(社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故信息,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减轻危害或次生危害:
(1)全力救治病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竭尽全力救治患者,做好安抚工作。
(2)防止次生危害。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依规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3)尽快查明原因。保护现场,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封存食物中毒人员的呕吐物和排泄物;立即组织应急检验检测。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初步调查。
(4)及时回应关切。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依法发布事故及其处理情况,邀请专家开展第三方科普宣传,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3.4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将相关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等级
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响应等级。
4.2响应程序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政府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4 指挥协调
需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初报情况。县人民政府视食品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向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初步情况。
(2)启动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相关处置。
(3)现场指挥。县政府负责人及县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督导、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5 医学救援
卫健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患者进行救治,必要时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辅导。
4.6 危害控制
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涉事相关场所;对确认属于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场所,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7 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
卫健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保护现场。调查完成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7日内向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同卫健部门监督生产经营者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包括对事发现场的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置。
4.8 事故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
4.9 应急检验检测
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食品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的,应委托有国家认证认可检验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专家组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暂无检验标准或方法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建立新的检验方法。事发单位及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所需样本。对阻挠、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行为,可由执法部门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
4.10 维护稳定
公安机关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12 响应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响应启动机构可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 善后处置
5.1恢复秩序
应急工作结束后,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1)事发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责任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调查,主要查明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管(主管)部门、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责任。
5.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6 应急保障
6.1人员及技术保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结合本级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2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金。
6.3社会动员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本预案为庄浪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直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在食品安全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 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演练、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当重点演练应急指挥、信息报送、现场指挥、协调联动、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和综合保障等工作。县级每一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7.4 宣传与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消除恐慌。
8 奖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庄浪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凉市庄浪县市县两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1.平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平凉工业园区西一路1号 邮编:744000
联系电话:0933-8552369
2.平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测检验所
地址:柳湖路西段南侧6号 邮编:744000
联系电话:18793328753
3.平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
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广成路222号 邮编:744000
联系电话:0933-8296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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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平凉工业园区西一路4号 邮编:744000
联系电话:0933-8213052
5.庄浪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站
地址:庄浪县水洛镇南滨河路271号 邮编:744699
联系电话:0933-5991606
6.庄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测检验所
地址:庄浪县水洛镇北滨河路 邮编:744699
联系电话:0933-6821923
7.庄浪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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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933-682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