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案情回顾
近年来,姜某某在宁都县某乡镇私自设立了一个生猪屠宰场。屠宰场经营期间,姜某某驾车至周边乡镇及外县收购生猪,生猪运回后圈养在屠宰场的猪圈内。后姜某某邀集乡里的屠夫(另案处理)在其屠宰场内宰杀生猪,并由屠夫销售猪肉至市场内,姜某某再以100元/头收取屠宰场地费、运费、水电费等费用。直至案发,姜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数百万元。
目前,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批准逮捕姜某某。
来源:宁都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