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事故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原因引起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放射性污染物质从原来的控制范围外泄或逸出造成的,可能会对人类、环境和社会产生危害的事故。
1.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事故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上报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同时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党委保卫部报告,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在2小时内报当地公安、环保部门。
2. 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环保部门进行调查、侦破工作。
1. 因意外因素引起放射源泄漏,或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放射性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实验室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迅速撤离,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
2. 工作人员应立即上报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同时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党委保卫部报告,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2小时内报当地环保部门、公安部门。
3. 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负责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并将受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4. 由事故单位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党委保卫部组织专家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确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属于重度污染的应报告公安和环保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5. 联系具有清除污染资质的专业单位,待事故调查清楚后,对被污染现场进行清除。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之前,不得解除现场封锁。
1. 因环境、电源、误操作等原因引起射线类仪器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组织人员迅速撤离,封锁现场。
2. 迅速将受伤害人员送至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3. 及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同时报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党委保卫部。
4.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党委保卫部与事故单位组织专家确定事故发生原因,提出处理和恢复的措施和建议,事故实验室负责实施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