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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约生产成本
逃避监管
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南康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快速行动
行政拘留2名环境污染违法人
近日,南康区公安局森林分局查处2家涉嫌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家具企业。2家家具企业废气处理未按照环保要求放置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陈旧未达环保标准,致使喷漆废气未经处理进入直排管道排放,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经调查取证,2家企业上述行为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面漆房连接废气治理设施管道被油漆渣堵死
▲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箱未放置活性炭
▲12月4日,南康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对污染环境违法人钟某、晏某处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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