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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进入新时代,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时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近年来,甘肃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全力构建更加文明、绿色、节俭的现代殡葬服务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助力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省文明办、省民政厅共同推出《甘肃省殡葬改革政策50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全面、深入、准确解读推进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甘肃省最新政策和具体举措,力求做到政策解读的权威性与实用性并重,让殡葬改革的政策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见行见效。
殡葬政策50问
第一部分 殡葬管理
1.殡葬管理的方针是什么?
答: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2.什么是殡葬改革?
答:殡葬改革是一项深刻的社会改革,一方面是积极推行火葬,其实质是改变遗体处理、安葬的方式;另一方面是破除丧事中搞封建迷信的陋习,提倡厚养薄葬,节俭办丧事,反对大操大办,改革丧事的传统陋习。
3.实行火葬的意义有哪些?
答:火葬在当今世界各国被普遍采用,其优点主要有:①火葬是科学的遗体处置方法。它对破旧立新,移风易俗,反对唯心主义,宣传唯物主义,都具有重要意义。②火葬较为经济。目前火化费一般只要1000元左右(其他服务项目除外),骨灰安葬可根据经济条件选择陵园、骨灰堂、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多种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而土葬费用相对较高,买一副棺木近3000元,还不包括购买土地建坟、修墓等费用(各地可能有所不同)。③火葬比较卫生。遗体火化后骨灰无菌、无毒、无味,不污染土壤、水源和空气。④火葬可节约资源。火葬不用棺木,少占土地,可为国家节约大量木材和土地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4.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有什么区别?
答: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就近实行火葬。在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生前遗嘱或者家属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每5年调整一次。
5.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有哪些?
答: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强迫实行火葬。
6.办理丧事活动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或抛撒、焚烧祭祀品。
7.销售丧葬用品有哪些规定?
答: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8.医院太平间能否开展殡仪活动?
答:医院太平间不得对外承包给私人业主经营,禁止医疗机构太平间开展有偿殡葬服务、销售丧葬用品。
第二部分 接运火化
9.遗体火化需要提供什么手续?
答:城乡居民在本辖区范围内死亡后,应与当地殡仪馆联系,由当地殡仪馆派出殡葬专用车接运遗体,并出具以下手续:正常死亡的,逝者家属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出具火化证明。
10.无名无主的遗体火化后怎么办?
答: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2年内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作深埋处理。
11.遗体接运有哪些规定?
答:遗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凡属异地死亡者,其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果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
12.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如何办理?
答:以上人员在内地死亡的,原则上应就地火化,如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回原籍的(传染病尸、腐烂尸和不能采取防腐措施的遗体除外),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部分 殡葬设施
13.殡葬设施有哪些,怎么区分,如何审批?
答:殡葬设施主要包括: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经营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集中安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殡仪馆是指带有火化设施的殡葬服务机构。建设殡仪馆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殡仪服务中心是指不带火化设施的殡葬服务机构。建设殡仪服务中心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经营性公墓是指公墓服务单位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营利性墓地。建设经营性公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市州民政部门审批,建设用地通过出让方式提供。
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非营利性墓地。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殡葬服务单位或非营利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通过划拨方式提供。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乡镇人民政府为村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非营利性墓地。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通过划拨方式提供。
农村集中安葬区是指村民委员会为本村或自然村村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公用性墓地。建设农村集中安葬区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4.哪些区域禁止建造公墓?
答: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湖泊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五)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建造公墓的区域。
15.“三沿六区”殡葬专项整治具体指哪些内容?
答:通过植树遮蔽一批、生态改造一批、搬迁拆除一批,全面治理“三沿六区” (“三沿”即:公路、铁路、河道沿线,“六区”即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和开发区、坝区)范围内现有坟墓和在火葬区制售棺木、墓碑等行为,改变“三沿六区”乱埋乱葬现象,确保实现“三沿六区”视野范围内见树不见墓,火葬区及公路、铁路沿线无生产、销售棺木、墓碑、封建迷信等土葬用品制售点,火葬区内的道路、居民区无大操大办丧事、临街搭设灵棚和游丧等丧葬陋俗现象。
16.墓穴面积、墓碑高度、使用年限有什么要求?
答: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公墓内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立式墓碑不得超过1.2米。公墓墓穴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仍需保留的,继续缴纳公墓维护管理费用。禁止建造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
17.购置墓穴有什么要求?
答:购置墓穴(格位)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迁葬证明。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危重病人可预订预售墓穴,预订时应提供被安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
18.公益性公墓能否营利?
答:公益性公墓不得以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形式建设,不得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销售。
第四部分 价格管理
19.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竞争条件和投资经营主体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事业单位开展的殡葬服务,其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费、殡葬用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提供的其他服务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含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符合规定的殡葬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20.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规定。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21.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如何审批?
答: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葬服务价格由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分别报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22.什么是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
答: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服务。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存放(超过72小时)、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服务。
23.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收费有哪些规定?
答: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群众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财政拨款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市场供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合理营利的原则核定。
24. 公墓墓位费如何定价、收费?
答: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益性公墓墓位费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性公墓墓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墓墓位费构成包括:
(一)成本
1、墓穴占地费:指墓穴占地的征地费用或购买费用等。
2、墓穴建造费:指建造墓穴的各种材料费、人工费等。
3、公共设施费:指墓区规划设计、办公场所、大门、道路、绿化、消防、供水、供电设施等发生的费用,公共设施费按每个墓穴占地面积分摊计算。
4、其他费用:指公墓建设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等。
(二)利润:经营性公墓合理利润按行业平均成本利润率或者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墓墓位计算公式如下:
公墓墓位费=成本×(1+利润率)/(1-税率)
25.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如何定价、收费?
答: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主要指:墓区管理的办公费用、维护管理人员工资、公共设施折旧、墓区维修养护、清洁卫生等费用。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益性公墓的维护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性公墓的维护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按年计算,公墓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对殡葬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殡葬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制定和提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殡葬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殡葬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不同定价形式分类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监制单位等,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殡葬服务单位要向群众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的明细清单,供群众自愿选择,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违反公平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加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群众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
第五部分 惠民殡葬
27.什么是惠民殡葬政策?
答:惠民殡葬政策是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为困难群众死亡后实行火化的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暂存、遗体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的制度安排。
28.惠民殡葬政策的免费对象有哪些?
答:(一)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低保对象;(二)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特困人员;(三)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四)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五)在甘肃省内实施火化的遗体捐献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六)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实施火化的低收入群众。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不得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惠民殡葬免费服务范围。
29.惠民殡葬政策为免费对象提供哪几项免费服务?
答:(一)普通殡仪车辆接运遗体费用;(二)殡仪馆3日内遗体暂存(冷柜)费用;(三)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用;(四)3年内骨灰寄存费用;(五)200元以内可降解的骨灰盒或骨灰容器1个。
30.惠民殡葬政策如何申请?
答:办理逝者遗体接运或火化手续前,由逝者直系亲属或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相关证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到户籍所在地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填写《甘肃省惠民殡葬服务事项申请审批表(殡仪馆用表)》。
31.如户籍地无具有火化功能殡仪馆,应如何申请?
答:户籍所在地无具有火化功能殡仪馆的,可以向市级殡仪馆或向市州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提出申请。殡仪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32.免费对象在甘肃省外死亡后,应如何申请?
答:惠民殡葬免费对象在甘肃省外死亡后就地就近火化且未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由逝者直系亲属或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火化证、火化发票、相关证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填写《甘肃省惠民殡葬服务事项申请审批表(民政局用表)》。对符合免费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本地免费项目及标准,及时办理审批结算手续,并向财政部门提供审批名册。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册将惠民殡葬补贴资金拨付到金融代发机构,由金融代发机构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33.免费对象在省内异地死亡后,应如何申请?
答:惠民殡葬免费对象在省内异地(超出市州范围)死亡后需要就地就近火化的,由逝者直系亲属或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相关证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到身故地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提出申请,由殡仪馆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直接提供相关免费服务。
34.如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提供逝者相关证明该如何处理?
答:因特殊情况,申请人无法及时提供逝者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殡仪馆提供《申请惠民殡葬免费服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负责承诺,由殡仪馆向相关部门核实。
第六部分 节地生态安葬
35.什么是节地生态安葬?
答: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树葬、壁葬、塔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散、骨灰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36.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如何选定?
答:由县级民政部门将辖区内已运营且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确定为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县级民政部门在当地无适合定点服务单位的,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由市级民政部门指定定点服务单位。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单位名单并逐级报市(州)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37.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对象有哪些?
答:户籍为甘肃省籍、去世后实行火葬且在定点服务单位按节地生态葬式标准安葬的城乡居民。
38.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标准是多少?
答:(一)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例。
(二)实行壁葬、塔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例。
(三)在骨灰楼(堂)长期存放骨灰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600元/例。
39.申请审核审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程序有哪些?
答:逝者骨灰在定点服务单位进行安葬(放)后,需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由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受理申请的定点服务单位,对经办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由定点服务单位分管负责人在《甘肃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复印留存相关证件资料后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经办人,告知原因。县级民政部门对定点服务单位上报的节地生态安葬申请审核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分管负责人在《甘肃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40.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经办人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四)墓位证、骨灰寄存证和购买墓位、骨灰寄存格位的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骨灰撒散的无需提供);(五)经办人或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的骨灰撒散、骨灰深埋、骨灰寄存、壁葬、塔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现场图片资料。
41.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答:因特殊情况,经办人无法及时提供逝者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明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经办人负责承诺,由定点服务单位向相关部门核实。
第七部分 移风易俗
42.推动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对党员干部有什么要求?
答:党员干部应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
43.如何倡导文明祭扫?
答:提倡以敬献鲜花、绿化植树、集体共祭、踏青遥祭、家庭追思、经典诵读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缅怀逝者,将祭扫活动与传播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与弘扬优良家教家风相结合,不搞封建迷信,告别祭扫陋习,倡树移风易俗新风尚。
44.如何倡导节俭祭扫?
答: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提倡长辈在世多孝敬,丧葬祭祀少花费。提倡从俭办丧、简约祭扫、理性追思,反对铺张浪费,以节俭方式追思故人,让逝者安息,让生者无憾。
45.如何倡导绿色祭扫?
答:树立环保意识,倡导“无烟祭扫”,自觉做到不在墓园山林草地明火祭祀、燃放鞭炮,不在城市街道、公园绿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焚香烧纸、抛撒祭品,不使用塑料祭祀用品,保护青山绿水,节约自然资源,形成绿色环保祭扫新风尚。
46.如何推动殡葬移风易俗?
答: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协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将文明节俭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明确办理天数、服务项目、开支标准、礼金收取范围及额度等,在村(设区)设立移风易俗事务公示栏,及时公示红白事办理情况,坚决遏制厚养薄葬、人情攀比、大操大办等陈规陋习。
第八部分 法律责任
47.哪些行为需限期改正?
答: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设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48.哪些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答:拒绝、阻碍、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殡葬管理和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务、刁难丧事承办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哪些殡葬违规行为可以罚款?
答:下列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3)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殡葬设备的;
(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50.公民是否可以举报殡葬违规行为?
答:对于违反殡葬法律法规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纪检监察等部门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注:甘肃省文明办联合甘肃省民政厅共同编写。
来源:文明甘肃
投稿邮箱:cxxwxc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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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赵小宁
责编:李朝晖
校审:赵 龙
编辑:杜嘉仪